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诉争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进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第二,诉争商标标志是否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进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中关于两个争议焦点的判断,均需要以诉争商标“猴姑”与“猴头菇”是否形成对应关系为事实基础。
根据《对症蔬果速查全书》一书的记载,“猴头菇”的别称并非仅有“猴菇”一种,故据此难以认定社会公众或者相关公众会认为“猴头菇”与“猴菇”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故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时,“猴姑”与猴头菇”未形成对应关系......鉴于“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对应关系,故诉争商标标志不会导致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诉争商标标志“猴姑”并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故诉争商标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且根据江中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其对诉争商标在饼干等商品上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来自知产力“分享”、“点赞”、“在看”三连,给小编加鸡腿哦!
近期活动1
新专栏“协力游天下”开篇啦!漫谈游戏知识产权那些事??
近期活动2
“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承办法官权威解读!中国知识产权最具研究价值案例说??近期活动3
“IP守护人”企业知识产权实务课程正式上线!!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