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消极保护模式的国家主要代表是德国,目前,在法学领域,消极保护模式的支持者显然要比积极保护模式的支持者多很多。然而,虽然消极保护模式相比于积极保护模式进步不少,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消极保护模式并未能比较好地照顾到公共利益,即第三人的利益。积极保护模式侧重于对侵权演绎者利益的保护,而削弱了对原作品作者的保护,消极保护模式照顾到了对原作者权利的保护,却忽视了对公共利益即第三人的保护,所以,两种保护模式都并不完美,笔者认为一个好的保护模式是能够兼顾并均衡原作者、侵权演绎者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模式。我们是否可以设想出这样一种保护模式:以消极保护模式为主线,但对于消极保护模式中赋予原作者决定是否允许侵权演绎作品发表这一块,我们可以适当放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我们可以设定侵权演绎作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内容创新以及对文化知识进步的影响等这些标准,然后通过这些标准来判断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小,原作者不允许侵权演绎作品发表是可以支持的。如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比较大,那么,即使原作者不允许侵权演绎作品发表,法官也可以判决不予支持原作品作者的这一主张。
1.要高度认识作文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