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答:商标的基本特性是标明产品或者服务来源,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商标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者服务是由谁来提供的。而描述性使用是指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以善意且必要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发生来源混淆。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从“猴姑”、“青花椒”、“泥浆”案例
看商标侵权与商标描述性使用
最近“猴姑”与“猴头菇”商标侵权案引发了同业者的热烈讨论,同之前舆论报道的“青花椒”等商标性侵权案件一样,案件的焦点在于注册商标描述性使用与注册商标侵权的区别。接下来通过三个案例为大家详细分析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猴姑”商标侵权案
在“猴姑”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猴姑”系列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虽然猴头菇是一种菌菇的通用名称,是涉案饼干的原材料,被告亦抗辩称饼干上对“猴头菇”的使用系对产品成分的注明,但是对产品成分的说明应当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尤其是当此种成分已经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生产者对产品成分的说明就应当秉持着更加谨慎的态度。然而,被告却以在产品包装上刻意突出显示的方式单独标注字样,其标注的“猴头菇”甚至明显大于其自称的自有商标“谷悦园”,此种使用不仅仅是标注成分的描述性使用,而是已经起到了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
陕西省高院“泥浆”商标侵权案
在“泥浆”案中,原告在组织体育赛事等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泥浆”商标,被告在组织举办的泥浆足球大赛中突出使用“泥浆”字样,原告认为构成侵权,但是经法院审判,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在组织比赛等服务项目上取得了“泥浆”文字注册商标,由于受到该词语固有词义的限制及相关公众对泥浆足球项目已有认知的影响,“泥浆”一词与足球相关事物产生关联时,相关公众的认知多限于其固有含义,该标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经被弱化乃至消失。所以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川省高院“青花椒”商标侵权案
同样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馋猫鱼火锅店“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调味料与菜品以及饭店、餐厅服务之间的天然联系,极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告在其自身的